(一)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
(二)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
(三)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等;
(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五)项目的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六)项目合理用能的综合评估意见;
(七)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节能审查程序
第九条 实行审批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实行核准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同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时附送:
(一)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含节能分析篇章);
(三)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四)根据节能评估报告需补充的材料;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后,应结合各级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权限,告知项目单位向具有相应权限的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节能审查相关文件,包括:
(一)项目备案通知书;
(二)基本建设项目节能方案;
(三)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四)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五)根据节能评估意见需补充的材料;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程序为:
(一)节能审查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对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各级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需进行现场勘查或请专家进一步论证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