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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

  (三)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的审查权限为: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1000吨标准煤以下(含500吨)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含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含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
  扩权强县(市)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执行市(州)审查权限。

第三章 节能篇章编制

  第五条 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节能分析专篇(方案)。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实行备案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需单独编制项目节能方案。
  第六条 按照《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节能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发改投资[2007]1169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指南(2006)》(发改环资[2007]21号)等规定,节能分析篇(章)和项目节能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备案项目);
  (二)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阐述拟建项目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三)能耗状况分析:阐述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拟建项目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的合理性;
  (四)能耗指标分析:根据项目特点选择计算各类能耗指标,包括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等,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分析,阐述是否符合能耗准入标准的要求;
  (五)项目的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阐述拟建项目优化用能结构、满足相关技术政策和设计标准而采用的主要节能降耗措施,对节能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第四章 节能评估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节能篇(章)或节能方案进行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其中,报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应由具有相应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或意见)是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评估报告(或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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