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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

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7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节能关,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文件是节能评估报告书和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批复的统称。

第二章 审查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是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
  第四条 实行审批和核准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权限按项目审批、核准权限执行。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实行备案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按以下权限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的审查权限为: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标煤)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0吨)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含4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
  (四)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基本建设项目及市(州)之间节能审查有争议的基本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的审查权限为: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2000吨标准煤以下(含1000吨)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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