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主管部门签发的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二)加盖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及项目单位印章的采购设备清单一式5份(设备清单样表附后);
(三)包括详细采购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1份;
(四)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
(五)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转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正式受理;对需补充有关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待材料补充完善后正式受理。
第七条 对项目适用的产业条目不明确、采购设备数量多且设备清单未经有资质的设计或咨询机构审定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由项目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由评审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
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该项目是否属于《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或符合《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以及所适用的具体条目;
(二)申请确认的采购设备是否为项目所需,台套数量是否合理。
第三章 设备清单的确认
第八条 项目采购设备清单原则上与项目确认书同时出具。对于项目建设时间长、设备数量多、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无法一次确认全部设备清单的项目,可以采取一次确认项目、分批确认设备清单的方式办理,但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批。
第九条 项目单位在上报设备清单时,应注明本次须确认的设备清单的批次、项目进口设备或采购国产设备总额、本批进口或采购国产设备总额、已进口或采购国产设备总额以及尚未进口或采购国产设备余额。项目采购设备清单须载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台套数、单价、总价和合同号(如合同没有编号须附合同复印件)。
第十条 对既涉及鼓励类,也涉及允许类或限制类建设内容的同一个项目,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的设备清单应只包括用于鼓励类建设内容的设备,用于允许类和限制类建设内容的设备不得列入。
第四章 项目确认书的变更
第十一条 对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在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进口设备或采购国产设备额、执行年限和采购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项目,需由项目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对变更内容及原因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并附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