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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暂行办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暂行办法
(2007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予以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赋予的权限,办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确认书》;审核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转报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办理《项目确认书》的申请。

第二章 项目确认书的办理

  第四条 在办理《项目确认书》之前,各级投资主管部门须依照《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的规定,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事宜。在审查项目申请报告时,要求项目单位在报告中提出详细的设备采购方案。核准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总投资;
  (三)项目具体建设内容;
  (四)项目性质;
  (五)项目建设年限;
  (六)项目所适用的产业政策条目;
  (七)项目进口设备总额和(或)采购国产设备总额。
  核准文件要及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条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办理《项目确认书》的申请之前,应对项目单位、项目投资总额、项目进口设备总额和(或)采购国产设备总额、项目建设年限、项目所适用的鼓励类条目、项目采购设备清单进行初审,并在书面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申请文件应附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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