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实行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还应附上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省直机关、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地方政府、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应经项目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贴息的项目,根据当年省级预算内贴息资金规模统筹平衡,按预算内投资管理程序,编制项目年度贴息计划,经审查批准后,分别下达给项目、项目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及建设项目贷款银行。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依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项目年度贴息计划,按属地原则将项目贴息资金下达到项目所在市、州财政局。项目单位依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贴息计划文件、银行贷款合同书、银行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等相关材料,在项目所在市、州财政局办理贴息资金拨付。各市、州财政局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建设项目贷款银行。
第五章 贴息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贴息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要严格程序,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贴息资金应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将贴息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贴息项目信息反馈机制。贴息项目单位按年向项目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应及时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