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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贴息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贴息主要用于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能有效拉动投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项目:
  (一)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对全省产业区域布局、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有重大影响、需要引导和培育的产业项目;
  (三)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优势资源开发项目;
  (四)技术进步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农业产业化项目;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安排项目贴息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贴息资金安排范围;
  (二)投资资金来源落实;
  (三)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项目贴息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余额、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确定项目贴息率。项目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建设期。贴息资金按年安排和划拨。

  第十条 项目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超规模、超标准建设,项目延长建设期限发生的贷款利息,已竣工投产或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贷款、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第三章 贴息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贴息的项目,需在符合上述贴息范围和条件的基础上,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生产工艺、技术水平、产品市场预测、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建设目标的保证措施等;
  (三)申请贴息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银行正式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原始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复印件;
  (三)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项目鉴定报告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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