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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法生产的水泥企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水泥企业和市场流通领域水泥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产品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限期停产整顿。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一律依法撤销并予以处理。要及时查处、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不让其流入市场。环保部门要对现有水泥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没有排污许可证的一律不准生产。逐步安装在线监控装置,提高监控能力。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水泥生产企业,要按照管理权限对超标企业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要实行限产达标排放。限期治理到期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停产整治,直至关闭或取缔。

  (三)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坚决淘汰落后工艺和装置。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发展新型干法水泥,必须坚持等量淘汰或超量淘汰原则。凡新建水泥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州)政府应落实等量或超量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措施,其淘汰承诺书和具体进度安排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后交有关执法部门监督执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达不到环保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机立窑,直径2.5m及以下(不合特种水泥)的干法中空窑和不宜改造的湿法窑等,应按规定限期淘汰。各市(州)政府要组织有关执法部门逐一进行清查。凡规定应淘汰的落后水泥生产装置,应实行拆除、废毁处理。严禁以技改为名搞简单扩径、扩产改造。各级国土资源、环保、质监和工商等部门要从加强环保、维护生态、市场整治入手,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的小水泥企业。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公平竞争机制,迫使立窑和其他落后生产装置在平等竞争中尽快退出市场。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合理引导水泥消费,不断淘汰立窑水泥等落后产品并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下去。

  (四)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加强建设工程中水泥使用管理。小水泥大量存在,制约了高标号优质水泥发展。建筑应用标准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或影响着水泥的消费品种、质量和结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推广高性能混凝土的应用,限制立窑水泥、制止不符合设计标准要求的水泥进入建设工程,保证工程质量。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新标准,提高混凝土标号。研究“水泥产品市场准入实施细则”,修订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商品混凝土、重要建设工程、各类建设工程的重要部位必须使用旋窑水泥(不包括中空旋窑水泥),不得使用立窑水泥。以高质量水泥和掺加工业废渣微粉等手段全面提高水泥制品、构件及混凝土的性能和质量,逐步建立起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与监督机制,有效的提高建筑物寿命,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生产财产安全。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减少全社会对水泥的实物消耗,有效节约资源,减少能源消耗,减轻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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