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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商标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由酉阳自治县商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依照《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规定认定的知名商标。

  第四条 县财政设立商标奖励专项资金。商标奖励遵循专款专用、一次性奖励的原则。县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县工商局负责奖励申请的审核。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权利人,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对商标权利人每件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二)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对商标权利人每件地理标志商标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人民币;

  (三)获得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对商标权利人每件重庆市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四)获得酉阳县知名商标认定的,对商标权利人每件酉阳县知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

  (五)新注册农产品商标,对商标权利人每件农产品商标一次性奖励0.4万元人民币;

  (六)新注册其它商标的,对商标权利人每件商标一次性奖励0.3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同一商标,同一年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注册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第七条 县工商局在每年3 月1日至30日受理上一年度的商标奖励申请。商标权利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工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盖鲜章);

  (三)商标奖励申请审批表;

  (四)申请地理标志奖励的,需提交地理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 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提出予以奖励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局将商标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商标权利人。

  第九条 商标奖励申请人应对申请奖励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由县财政局追缴相关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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