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补足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人数符合国家规定;
(五)有不少于3名具备3年以上风险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凡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完成备案手续的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应当接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对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享受的优惠政策及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章 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设立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市场运作、有偿使用、控制风险、专家评估和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下列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
(一)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前瞻性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二)已完成实验室试验进入中试阶段的科技项目;
(三)重点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四)产业带动作用强、市场前景好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及其配套项目;
(六)其他基础性或者公益性科技成果的推广。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誉;
(二)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三)具有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能力;
(四)每年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试验的经费占本年度销售收入的3%以上。
第二十三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