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徐府发〔2005〕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管理调控,有序实施城区土地资源规划,经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徐汇区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二月二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区土地资源管理,建立土地储备机制,规范土地市场运行,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25号文,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沪府发〔2004〕41号文,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区政府成立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是本区土地资源管理、储备、供应的决策和领导机构,主要职能是:
(一)审议并批准区土地资源管理、储备、供应的政策和办法;
(二)审议并批准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和供应计划;
(三)审议并批准年度土地储备和资金预算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四)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和供应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土地储备和供应的协调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和供应的日常事务管理和协调工作。
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办法》、《实施细则》及本实施意见,履行土地储备项目中的相关行政职能,贯彻执行区土地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积极配合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储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