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区委批准,原上海市徐汇区“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更名为上海市徐汇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保留“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牌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二)设立徐汇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区文化执法大队),作为区政府直属的行政执法机构,机构性质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机构级别为副处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接受市文化执法总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同时,撤销现有的区文化稽查队建制。
(三)区文化执法大队的人员编制数调整为12人。人员管理依照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以后进入区文化执法大队的人员一律按照公务员标准招录。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重视,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完善本区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举措。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确保这项工作有序、顺利进行。
(二)加强协调,落实各自职责。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进一步完善本区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法制工作;区编办负责区文化执法大队的机构设置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区文化执法大队经常性行政经费以及专项经费的审批工作;区文化、体育和旅游等相关管理部门协助做好有关职能划转的交接工作。
(三)明确职能,理顺相互关系。区文化执法大队按照有关规定集中行使文化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已经由区文化执法大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区文化执法大队与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要相互支持和配合。
(四)充实人员,加强队伍建设。区文化执法大队在调整和充实人员的基础上,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教育和法制培训,严格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尽快适应履行新职能的需要,确保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五、实施时间
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从2005年4月1日起,由区文化执法大队集中行使区文化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区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停止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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