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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府发〔2005〕1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

  经区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徐汇区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四月十二日

徐汇区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财政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综合性试点地区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意见》(中办发〔2004〕24号文)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沪府发〔2004〕46号文)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本区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加强文化领域综合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和行政效率为目标,在原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深入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城区管理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包括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下同):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原由区文化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原由区体育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原由区旅游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三、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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