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持续改善原则。即通过分析评价、寻求解决办法、进行实施的循环,持续改进行政程序。
三、组织领导
区政府负责加强行政程序的建设工作。区法制办、监察委按照分工协作原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本次工作实施的对象是区政府各委、办、局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行政主体。
各相关单位要做好行政程序建设的宣传动员工作,并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整个工作的有序推进。
四、工作内容
1、各单位将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公共管理事务的具体项目、流程和依据按梳理、取舍与整合的顺序进行清理并逐年完善,形成合法、合理、有序、有效的行政程序。
2、各单位按工作流程开展的对外公共管理事务,对每个环节都应当有文字记录(网上流转和书面记载)并予以保存,以便监督检查。
3、各单位每年开展一次自查自评,并对自查情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改进。
五、督促检查
区法制办、监察委负责组织对行政程序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工作形式分为巡查和自查。巡查单位的名单由区法制办、监察委每年年初明确并予以公示。未列入本年度巡查名单的单位为自查单位。
1、巡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如下:
(1)今年列为巡查名单的单位于2005年5月30日将下列材料报区法制办、监察委:本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公共管理事务的项目名称及流程;本单位对外公共管理事务的程序依据(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2)区法制办、监察委将派员并组织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巡查组,同时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参加,对行政程序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并及时向被巡查单位反馈。检查评估结果均要在网上公布。
(3)被巡查单位收到反馈意见后,须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区法制办、监察委将对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2、自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如下:
(1)今年清理后,于2005年5月30日前将本单位今年在流程再造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行政程序建设的工作计划、成立的相应工作小组人员名单报区法制办、监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