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区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意见。
三、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全面规划、整体保护、积极利用、依法严管”的原则,实行最严格最科学的保护制度。
四、本意见所称的优秀历史建筑,是指按《条例》第九条确定的优秀历史建筑。本意见所称的保留建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确定保留范围内的花园住宅、公寓、成片新式里弄建筑。
五、区政府可以指定机构,建立历史建筑收购--储备--经营机制,储备优良历史建筑资产,以利于本区历史文化风貌区进一步的保护利用。
六、区政府鼓励社会各界以投资、捐赠或其他形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对向区政府捐赠历史建筑或在历史建筑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本区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专项资金,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区房地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八、根据区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区规划管理部门应明确每片风貌区的风貌特色及保护准则,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与区房地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确定风貌区内每幢建筑的“拆、改、留”性质,提出各类建筑规划控制及环境景观保护的具体要求。
九、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建立定期日常管理和巡查制度,加强联合执法巡查,完善日常保护管理体系。
十、授权经营的公有历史建筑,确需进行整幢建筑使用权置换等经营事项的,应将置换方案报告保护委员会,核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办理。
十一、经认定的本区优秀历史建筑和保留建筑,应在房地产登记册上记载,实行分类保护管理。当事人申请保留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转移、变更登记的,应向房地产登记处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并在重新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书注记“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内保留建筑”或“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