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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府发〔2005〕1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

  经区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徐汇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徐汇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
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2020年)〉的纲要》(沪府发〔2003〕75号文),徐汇区共有两处历史文化风貌区,即衡山路-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和龙华历史文化风貌区。衡山路-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是上海保存最完整的、规模最大的以花园住宅为主的历史文化风貌区,龙华历史文化风貌区是以烈士陵园和寺庙为特色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具有重要地位。

  为全面贯彻《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沪府发〔2004〕31号文),按照市委、市府关于“建立最严格的保护制度”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设立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房地局,由房地局、规划局、文化局、国资办、城管大队、天平街道、湖南街道和龙华街道派员组成,具体落实保护委员会决定的各项工作。

  二、区房地局负责本区优秀历史建筑和保留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

  区规划局负责本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

  区文化局负责本区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和名人寓所(故居)的依法保护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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