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3、反馈监督

  按照“公开、透明、高效”原则,政府各职能部门在综合性服务平台上公开各项服务工作,保证企业及时得到答复,件件有回应。区监委、区府办等部门对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解决企业需求和问题实行有效监督,使企业服务事项自受理、处置到反馈的全过程均受到有效监督,从而提供绩效评估的基础。

  四、工作要求

  为保证政府为企业服务的各项任务得到落实和推进,要建立新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条块力量整合,切实抓好工作。

  1、明确职责,建立联络员制度。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招商(企业服务)中心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部门联络员,组建区政府加强为企业服务的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包括及时收集、登录、接受、传递、转发、反馈企业服务事项及其处置结果;二是代表本部门参与企业服务事项跨部门的协调。

  2、落实载体,公开受理渠道。上半年,全区设立统一的受理渠道:包括一个热线电话、一个网址和一个电子信箱。同时,所有与企业服务相关的职能部门以及企业办公经营所在的街道、镇,都应公开受理企业服务的渠道。所有的受理渠道都要落实责任部门,指派专人司职,确保通信畅通,文明规范服务。

  3、再造流程,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各有关部门和街道、镇要认真按照《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2005年公共政府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5〕2号文),加快推进流程再造。要梳理规范现有程序,再造部门内部流程,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善于克服困难,勇于承担责任,努力为企业办实事、办好事。

  4、确定分工,服从统一协调。对各部门所接收的企业服务诉求,凡属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负责地办理并回复;凡属不能单独办理的,则移交区招商(企业服务)中心协调办理;需要区领导协调的重要事项,则由区招商(企业服务)中心上报区领导。区招商(企业服务)中心承担协调职责,其协调为最终协调,如发生协调不力或差错,须承担相应责任。有关职能部门在协调中,不得推诿,不得敷衍应付,如发生处置不当或差错的情况,须承担相应责任。

  5、考核绩效,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和街道、镇在加强为企业服务中,均要有可查阅的过程记录。由区监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人员对区政府有关部门为企业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意见及时与区招商(企业服务)中心沟通,作为分析、评价的基础。有关部门为企业服务的情况以及企业对各部门的反馈意见,要作为月度工作目标内容列入部门考核。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