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区年度土地储备和资金预算计划由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修订。
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年9月底之前,在征询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区年度土地储备和资金预算计划(草案)审核和修订,提交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审议。
区发展改革委应根据中长期及年度经济发展计划、产业发展方向、区域功能定位等要求对土地储备计划进行平衡审核。
区建委应根据城市建设、市政配套和旧区改造等工作要求,对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进行审核。
区国资办应根据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等工作要求,对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计划进行审核。
区规划局应根据城市规划、功能布局等要求,对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进行审核。
区财政局应根据财政预算情况,对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计划进行审核。
区房地局应根据土地合理利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以及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等要求,对土地储备计划进行审核。
第十条 区年度土地储备和资金预算计划由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区发展改革委、房地局应于每年10月底前,根据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分别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房地资源局,并负责协调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区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批准的区年度土地储备和资金预算计划,按照《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计划内的土地储备项目组织实施储备和前期开发。
年度计划外新增的土地储备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报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区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市场运作”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开展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工作。
区政府设立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在财政预算中预留部分资金用于土地储备,该项资金一般为土地储备的周转资金。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充分利用储备地块开展土地资本运作,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实施土地储备。在融资过程中,由区财政给予担保服务、贴息等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