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徐汇区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的若干意见(2005修改)


  第四条 上海市徐汇区土地发展中心是区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负责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承办储备地块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上海徐汇土地发展有限公司是土地资产运营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专门从事本区域范围内土地资产管理和经营,并承担土地储备地块前期开发和供应中的经营性事务。

  第五条 根据《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本区域范围内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要求,需要改造的旧区地块;

  (二)拟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三)产业结构、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的国有土地;

  (四)已带征等未实施开发建设的国有土地;

  (五)拟依法征用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六)市、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七)区政府为实施重大发展战略项目而需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六条 建立区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信息系统,将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发展方向、城市规划、市政配套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和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等各类信息集中归集、分析、管理,对土地资源利用实施实时监督、动态管理。

  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信息系统由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建设和日常维护,其中涉及的产业发展、城市规划、房地产市场等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

  第七条 为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避免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破坏区域整体规划利用,提高区土地资源整体利用水平,对属于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存量非居住类房地产改变用地性质、转让、交易过户等行为,区发展改革委、建委、规划局、房地局和土地储备机构等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和服务,具体办法和程序由区发展改革委、建委、规划局、房地局和土地储备机构另行制定。

  第八条 区年度土地储备和资金预算计划由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拟订。

  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在每年8月底之前,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房地产市场情况,从储备范围内选取拟储备地块,开展前期调查摸底,进行可行性分析,拟订下一年度土地储备和资金预算计划(草案),提交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