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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的若干意见(2005修改)

上海市徐汇区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的若干意见
(二OO五年六月七日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汇区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区土地资源管理,建立土地储备机制,规范土地市场运行,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年第29号)和《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25号)、《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沪府发〔2004〕41号文)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区政府成立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是本区土地资源管理、储备、供应的决策和领导机构,由区发展改革委、建委、监委、财政局、房地局、规划局、国资办、土地储备机构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职能是:

  (一)审议并批准区土地资源管理、储备、供应的政策和办法;

  (二)审议并批准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和供应计划;

  (三)审议并批准年度土地储备和资金预算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四)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和供应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建委),是土地储备和供应的协调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和供应中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及本实施意见,履行土地储备项目中的相关行政职能,贯彻执行区土地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积极配合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储备工作。

  区房地局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本区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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