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对绩效评估项目的评估工作由区绩效评估办公室牵头组织,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和专业评估机构参与评估。
第十七条 区绩效评估办公室于项目评估完成后,将评估结果发布在“上海·徐汇”门户网站(http//:www.xh.sh.cn)的绩效评估平台上,同时反馈给被评估部门。
第十八条 被评估部门对评估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复评。复评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区绩效评估办公室负责受理。经区绩效评估领导小组审定,可以组织复评。
第四章 评估结果的运用
第十九条 被评估部门应当合理运用绩效评估结果,使本部门的管理能够持续改进,绩效能够持续提高。
第二十条 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合理运用绩效评估结果,使相关管理能够持续改进,绩效能够持续提高。
第二十一条 被评估部门年度绩效评估的结果,列入该部门年度目标考核总分,作为机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具体比例由区绩效评估领导小组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区绩效评估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府办、监察委、人事局、财政局、审计局、信息委、法制办等部门参加。
区绩效评估办公室在区绩效评估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监察委。区监察委主任和区人事局局长任区绩效评估办公室主任,区监察委指派一名副主任任区绩效评估办公室副主任,区绩效评估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各派一位科长参与区绩效评估办公室工作。
区信息委负责本区绩效评估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撑。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的项目已经建立绩效评估系统的,在本办法实施后,由区绩效评估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将相关绩效评估系统整合后纳入区政府绩效评估体系。
第二十四条 区绩效评估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