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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绩效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评估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被评估部门;

  (二)被评估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

  (三)区分管领导;

  (四)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相关部门;

  (五)专家及专业机构;

  (六)被评估部门的服务对象;

  (七)其他。

  第九条 根据评估主体的不同,绩效评估分为以下方面:

  (一)部门自我评估(包括本部门公务员参与的评估);

  (二)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专家及专业机构评估;

  (三)区分管领导评估;

  (四)区绩效评估办公室综合评估。

  第十条 绩效评估的对象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镇政府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工作项目。

  第十一条 绩效评估的评估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的实际成果;

  (二)项目的实施过程;

  (三)项目的资源应用;

  (四)制度建设情况。

第三章 评估的程序

  第十二条 列入评估范围的政府部门即被评估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区绩效评估领导小组的评估工作要求,将本部门申请绩效评估的项目,向区绩效评估办公室申报立项。立项标准、申报时间、申报的项目应提供的有关资料由区绩效评估办公室进行规定。

  第十三条 区绩效评估办公室牵头召开相关部门及专家会议,对绩效评估立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分管区长审核。经区绩效评估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后,区绩效评估办公室负责将评估项目发布在绩效评估信息平台上,同时告知被评估部门。

  第十四条 被评估部门在申报项目立项批准后,根据项目实施的进度,依据规定程序向区绩效评估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每年的6月和12月,对通过绩效评估立项审核的项目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被评估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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