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绩效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府发〔2005〕2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
经区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徐汇区政府绩效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徐汇区政府绩效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透明、高效、职业化”的公共政府,规范区政府部门绩效评估工作,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镇政府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绩效评估是指用科学、规范的评估方法,以项目评估等形式,对照评估指标,对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镇政府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工作业绩、效果和效能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评估工作应当客观公正,有公众的参与;
(二)评估方法应当科学、合理、简便、易操作;
(三)评估体系和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四)评估指标的选取应具有明确性、可测性、时限性和可实现性。
第五条 绩效评估工作的领导机构为徐汇区绩效评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绩效评估领导小组)。
区绩效评估领导小组通过召开定期会议的方式,研究和决定绩效评估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绩效评估工作的实施机构为徐汇区绩效评估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绩效评估办公室)。
区绩效评估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和推动区政府部门绩效评估工作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评估的主体和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估的评估主体遵循多元化原则,开展多方位的评估,针对不同的项目和评估指标,确定不同的评估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