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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市政府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实行房屋拆迁五项制度,进一步增强操作透明度。

  继续全面推进房屋拆迁五项制度,进一步增强操作的公开透明。新开工房屋拆迁基地在原有公示内容的基础上,应增加被拆迁房屋的地址、户名、类型、性质、用途、部位、面积等基本情况:市场评估单价,安置房源地址、户型、建筑面积、单价、性质等其他情况;被拆迁人生活救助、大病、重病、孤老、残疾等困难户和离休、劳模、烈属等需优抚对象的认定条件和补助标准;签约进展情况等内容。困难补助应与拆迁补偿分离。

  拆迁存量基地应规范操作,加强一线工作力量,提供多处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积极稳妥地推进房屋拆迁工作。

  引入公证、律师等专业人员适时介入拆迁工作,为被拆迁居民提供政策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四、加强管理和培训,全面实行基地经理负责制,规范拆迁行为。

  进一步清理和归并整合房屋拆迁公司,严禁自然人、职工持股会参股,上半年完成房屋拆迁公司股权清理工作和归并方案制定。房屋拆迁公司应具有健全的公司管理构架和专业的管理人员,设立法务、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聘请专职律师参与拆迁过程中的非讼调解并对拆迁公司拆迁行为进行法律指导;拆迁安置补偿费应与公司经营管理费用分账设置,按照项目独立核算;定期组织上岗人员参加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建立公司内部考核制度和自查自纠机制,对一些在动迁中侵害动迁居民利益,采取停水、停电、停气、野蛮拆房等手段,强迫未签约被拆迁居民搬迁的人员要严肃查处直至清退。

  全面实行拆迁基地经理负责制。基地经理应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公开操作、严肃纪律、依法拆迁”的原则实施管理拆迁工作,全面掌握拆迁基地基本情况,平衡拆迁补偿标准,推进拆迁进度,控制拆迁成本,及时处理矛盾和纠纷,维护拆迁基地的稳定和拆迁工作的正常秩序,加强对本基地上岗人员的管理,依法规范拆迁行为。对拆房公司的拆房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不因房屋拆迁而影响未签约居民的水、电、煤和通信设施的正常使用。

  实施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制度,拆迁人员须持有市房地局核发的《上岗证》方可在本房屋拆迁基地范围内从事房屋拆迁工作,严禁跨单位和跨基地进行房屋拆迁工作。对上岗人员违反房屋拆迁五项制度或考核累计两次不合格的,取消上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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