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市政府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府发〔2005〕2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各(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5〕7号文),为进一步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法稳妥地推进拆迁工作,确保拆迁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进一步强化对动拆迁工作的管理。
建立健全专门机构,全面领导市重大工程、区重点项目及其它建设项目动拆迁工作,研究拆迁资金、安置房源、拆迁进度等重大事项,协调房屋拆迁中的重大问题。区动拆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核实拆迁资金的预算,审定拆迁安置方案,对拆迁资金的管理和拨付以及对拆迁基地进行的审计决算。
各街道、镇分别设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本街道、镇范围内房屋拆迁的协调、推进、监督、维稳和疏导工作。工作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区相关职能部门派员组成,以进一步加强条块工作合力。
各部门应认真落实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梳理、深化和细化现有房屋拆迁工作制度,加快推进房屋拆迁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进程。
二、保持合理拆迁规模,确保市、区重点工程项目拆迁的完成。
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保持合理拆迁规模,确保完成市重大工程和区重点项目房屋拆迁,积极稳妥地推进存量拆迁基地收尾工作,严格控制其他房屋拆迁项目。
加强配套商品房房源的筹措、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配套商品房的使用,提高政府调控配套商品房资源的能力和效率,确保拆迁居民合法利益,顺利推进市重大工程和区重点项目的建设。
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审批,对于区域内市重大工程、区重点项目和旧区改造的拆迁,房地局应严格项目拆迁许可证的审批,对拆迁安置房源达不到70%,拆迁资金达不到30%,拆迁许可申请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批准拆迁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