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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徐家汇地区综合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市容环境管理)

  进入徐家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地区的市容美观、环境和谐,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或者现象: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者其它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

  (二)悬挂布幅,吊挂、晾晒物品;

  (三)随地躺卧、露宿、乞讨、拾荒;

  (四)宣传牌、指示牌、店招、灯箱等设施破损、不整洁;

  (五)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文明施工;

  (六)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乱倒废弃物;

  (七)车辆装载的货物散落、飞扬、流漏;

  (八)其它有碍市容环境的行为或者现象。

  违反上述规定,由城管大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第九条 (道路设施管理)

  进入徐家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地区内的道路(包括人行、地铁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禁止下列违反道路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二)占用道路堆物或者设摊经营;

  (三)偷盗、挪动、损毁窨井盖、路牌、交通隔离护栏等道路附属设施;

  (四)其它损坏、侵占道路设施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由城管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第十条 (绿化管理)

  进入徐家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

  (一)任意借用、占用绿地,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

  (二)折损、刻划树木,采摘花卉;

  (三)践踏绿地、花坛;

  (四)其它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管大队依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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