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治安秩序管理)
进入徐家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地区内的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禁止下列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
(二)扰乱车站、商场、公园或者其它公共场所的秩序;
(三)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它方式煽动闹事;
(四)未经许可擅自集会、游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五)诈骗、偷抢及其它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六条 (社会秩序管理)
进入徐家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地区内的社会管理秩序,禁止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损毁公告栏、画廊、雕塑、公用电话、路灯、交通标志或者其它公共设施;
(二)伪造、变造车票,倒卖文艺演出入场券或者其它票证;
(三)违章散发各类小广告、促销传单;
(四)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五)其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其中违反上述第(三)项规定,由城管大队实施处罚。
第七条 (道路交通管理)
进入徐家汇地区的车辆和行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地区内的交通秩序,禁止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车辆和行人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内强行通行;
(二)公交车辆和其它客运车辆不在规定的站点范围内停靠;
(三)任意停放机动车辆或者非机动车辆;
(四)其它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