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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徐家汇地区综合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治安秩序管理)

  进入徐家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地区内的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禁止下列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

  (二)扰乱车站、商场、公园或者其它公共场所的秩序;

  (三)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它方式煽动闹事;

  (四)未经许可擅自集会、游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五)诈骗、偷抢及其它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六条 (社会秩序管理)

  进入徐家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地区内的社会管理秩序,禁止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损毁公告栏、画廊、雕塑、公用电话、路灯、交通标志或者其它公共设施;

  (二)伪造、变造车票,倒卖文艺演出入场券或者其它票证;

  (三)违章散发各类小广告、促销传单;

  (四)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五)其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其中违反上述第(三)项规定,由城管大队实施处罚。

  第七条 (道路交通管理)

  进入徐家汇地区的车辆和行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地区内的交通秩序,禁止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车辆和行人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内强行通行;

  (二)公交车辆和其它客运车辆不在规定的站点范围内停靠;

  (三)任意停放机动车辆或者非机动车辆;

  (四)其它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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