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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2005)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徐府发〔2005〕35号)


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华泾镇,各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文)文件精神,经第74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从2005年7月1日起作适当调整:由原每人每月43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70元。

  调整对象:

  1.区征地养老服务所集中管理的征地养老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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