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推进为老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服务要求

  (一)完善养老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继续完善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使之成为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

  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多层次、多元化、多项目的贫困老人救助体系。大力倡导多种形式的扶老助困送温暖活动,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实到位。

  探索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模式。对居住在本区的退休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建立本区退休人员动态信息库。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未满缴费年限而不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员,采取延续缴费至期满或一次性补足缴费,使其获得社会保障。所需费用根据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由区、街道和个人按一定比例承担。

  (二)关注重点人群,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拓展福利机构的综合服务功能,发挥专职助老员、社区老年协会、义工、辖区单位的作用,为老年人特别是独居老人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全面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逐年增大政府补贴居家养老服务投入,补贴人数占老年人群的比例从“十五”期末的2.5%提高到“十一五”期末的4.5%,至2010年全区居家养老补贴对象达到1万人。

  1、设施建设。整合公共设施资源,建立分布合理、配置优化、设施完备的社区为老服务设施网络。2.5万人范围内建立一个托老所,内环内、内外环间、外环外分别要求建筑面积360、480、600平方米以上。4000人范围内建立一个老年康体活动室,环内、内外环间、外环外分别要求建筑面积120、160、200平方米以上。老年活动室选址以方便社区老年人活动为原则,服务半径为500米。拓展老年活动室的功能,开展文化娱乐、法律服务、休闲谈心等服务项目。老年活动室等社区公益设施实行“5+2”工作制,双休日照常开放,使老年人能够全天候、全方位地享受便捷的社区服务。

  2、服务对象。居家养老面向全区所有的老年人。其中,对90岁以上享受低保和低收入且生活不能自理老人、80-89岁享受低保和低收入且生活不能自理老人、70-79岁享受低保和低收入且生活不能自理老人以及60-69岁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老人,分别按人均250元/月、200元/月、150元/月、15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