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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落实行政责任

  将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纳入本区行政过错责任落实和追究内容。对需要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政过错,以及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若干意见》规定给予行政处理的行政执法中的行政过错作出规定,明确过错的表现情形、认定以及责任追究等实体和程序的内容。

  区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区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四、细致做好有关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府办和法制、监察、编制、人事等相关责任部门组成,负责本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科室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并确定专门人员组织落实。

  (二)完善推进机制

  本区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和区监察委牵头,会同区编办、区人事局共同组织落实。各责任部门应当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相互配合,认真研究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计划、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规范和程序,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形成各责任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局面,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确保工作进度

  1、梳理执法依据

  区政府执法依据的梳理于2006年1月31日前完成,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的梳理于同年2月28日前完成。

  2、分解执法职权与确定执法责任

  区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内部的执法职权分解与执法责任的确定,于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

  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机制,于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并于同年12月31日前,完成一次对本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

  4、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区行政执法部门都要根据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过错追究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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