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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徐汇区文物保护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后,区文化局要会同区规划局划定其保护范围,并根据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区别情况设置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五、区文化局和区文化执法大队对不可移动文物建立日常管理和定期巡查制度,并与区规划局、区房地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完善日常保护管理体系。

  各街道、镇要建立和健全区域内群众性文物保护网络,聘请文物保护联络员,切实落实文物保护和管理措施。区文化局负责业务培训、指导等工作。

  六、徐汇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区建设规划时,应当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需要,事先由区规划局会同区文化局、区房地局商定其保护措施,并纳入建设规划。

  七、文物保护单位除可以建立博物馆(纪念馆)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报区文化局,并征得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后,报公布该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国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区文化局。

  八、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应报区文化局备案。

  九、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者应按照《文物保护法》中有关规定,加强保护和管理。登记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时,应报区文化局批准,有关修缮施工方案应报区文化局审核。

  十、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十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批准。

  十二、区文化局、区规划局、区房地局等行政部门要依法保护管理历史人物的故居(旧居、寓所)和纪念地;区文化局负责区历史名人故居(旧居、寓所)和纪念地的认定、挂牌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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