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徐汇区文物保护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府发〔2006〕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区域文物保护管理,提升城区文化内涵,现将《进一步加强徐汇区文物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元月十八日
进一步加强徐汇区文物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对本区文物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
《文物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徐汇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区文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区文物保护工作的协调管理;区文化局作为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文化执法大队)负责对全区文物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二、徐汇区人民政府坚持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26号文)精神,设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徐汇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区文化局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徐汇区文化局、公安分局、财政局、规划局、房地局、工商分局、旅游局、绿化局、文化执法大队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所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确保文物安全。
四、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徐汇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区文化局予以登记公布,并制定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