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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区政协及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四条 (协商规范)区政府与区政协的政治协商一般以会议形式进行,主要包括区长与政协常委会协商、副区长与区政协专题协商、区政府各部门与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对口协商等。区长与区政协常委会的协商每年不少于4次,即每季度一次。各位副区长每年到政协进行1至2次专题协商。区政府各委、办、局与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协商每年不少于1次。

  第五条 (协商程序)区政府与区政协共同坚持如下程序,确保政治协商落到实处。

  制定计划。协商主题由区政府与区政协双方事先商量确定。区政协常委会协商的计划、议题和时间,由每年年初的区长与区政协主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临时提出的协商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与区政协办公室商议后,报区长和政协主席审定。

  精心组织。有关协商通报的书面材料,区政府办公室一般应提前一周送交区政协办公室,由其转送政协常委、委员阅研。区政协视情况组织有关委员围绕协商议题,深入调研,了解情况,搜集材料,做好准备。根据会议议题,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听取意见和建议。

  合理安排。每次常委会协商,由区长到会通报情况,听取委员意见建议,予以回应。区政协常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建议,会上发言时间约占三分之二。

  及时报送。区政协办公室要及时整理协商会议上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并以专报的形式报送给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供决策和工作参考。

  积极反馈。对协商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建议,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抓好落实。在下次常委会协商时,区政府再就委员的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进行书面或口头反馈,进一步体现协商的效果。

  第六条 (对口协商)区政协各专委会与对口的区委、办、局的协商计划、议题和时间由政协专委会事先与政府部门商量确定,协商程序规范参照区长与区政协常委协商会的办法执行。

  第七条 (列入考核)区政协办公室每年底将实施情况汇总送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将政府各部门向政协通报协商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

  第八条 (附则)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6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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