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区政协及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府发〔2006〕1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区政协及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协商的实施意见》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区政协及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协商的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2005〕5号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文)和《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加强政协工作的意见》(沪委〔2005〕15号文)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细化和完善《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区政协工作联系的若干制度规定》(徐府发〔2003〕23号文),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区政协之间的协商更为规范和有效,特制定本实施意见如下:
第一条 (协商目的)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进一步加强区政府与区政协的政治协商,有利于公共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有利于推进本区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二条 (协商原则)凡是涉及全区的重大工作部署,区政府将及时与区政协进行通报协商。政治协商要坚持“三在先”,即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先协商后决定;制定重要行政措施,要先协商后通过。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觉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在决策之前或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区政协的协商制度。
第三条 (协商内容)区政府与区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区经济社会的重大决策、发展规划和重要部署;区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调整和政策举措的出台;区政府、区政协认为需要提交协商的其他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