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坚持平等的政策待遇标准

  在政策待遇上,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非公有制企业在企业登记、申请立项、投融资、税收信贷、土地使用、财政贴息、政府采购、资格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

  四、清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区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共同负责全区清理工作,具体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面上的清理工作,同时对各有关单位的清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依据“谁实施、谁清理,谁制定、谁审定”的原则,负责本单位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具体实施文件的工作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几家单位联合实施的,由牵头部门会同其它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区政府法制办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二)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其他文件(包括批准的相关部门文件),由相关部门提出清理建议,批转几家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会同会办部门提出清理建议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三)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制定部门组织清理并做出处理,联合发文的,以牵头单位为主组织清理并做出处理。

  在清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属本机关处理权限范围内的,应当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或者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清理工作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区清理工作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开展:

  (一)动员部署阶段。区政府法制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联合召开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工作做出具体动员和部署。各单位于7月30日前将本单位具体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上报区政府法制办。

  (二)清查阶段。各单位应在8月15日之前查清本部门实施的现行有效的区政府(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三)清理阶段。对照国务院《若干意见》进行清理,发现区政府(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中涉及限制非公经济发展情形的,各单位应当在8月底之前提出废止或者修改的建议,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给区政府法制办,其他文件清理结果报给区政府办公室;各单位应当在9月底之前完成本部门的文件清理工作。发现非本单位制定或实施的相关文件中存在需要清理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或者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汇总上报阶段。10月10日之前,区政府将本区的清理工作统计汇总,填写《清理情况表》并形成清理工作总结报市政府法制办。

  六、清理工作要求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