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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府发〔2006〕1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经区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清理情况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沪府办〔2006〕19号)、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本市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沪府法〔2006〕33号)等文件要求,区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应当对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实施或者制定的与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进行清理。为了做好本区清理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本区的清理范围为:现行有效的区政府(含区府办)、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上述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工作的原则

  (一)“谁实施、谁清理,谁制定、谁审定”。本区清理工作主要由文件的实施机关负责,按照统一的标准对文件进行清理后报制定机关,由制定机关审定并按照程序做出处理。制定主体与实施主体为同一机关的,制定机关自行组织清理并做出处理。

  (二)彻底清理。本区规定中,凡是存在与国务院《若干意见》不相一致的文件,都应当进行清理。其中,主要内容与国务院《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不一致,其他内容仍需继续执行的,应当对涉及条款做出修改。

  三、清理工作的要求和标准

  清理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对照国务院《若干意见》,坚持两个“平等”标准:

  (一)坚持平等的市场准入标准

  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行业和领域外,都要按照国资和外资同等的条件和政策,对国内非公有资本开放,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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