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实施意见》等9件文件的通知
(徐府发〔2006〕3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沪府办〔2006〕19号文)的要求,本区对现行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经第112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实施意见》(徐府办发〔1992〕31号文)等9件文件予以废止,自通知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废止文件目录(共9件)
1、《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实施意见》(徐府办发〔1992〕31号)
2、《
徐汇区农副产品交易点统一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徐府发〔1995〕13号)
3、《
徐汇区鼓励发展连锁超市、快餐管理的若干规定》(徐府办发〔1995〕12号)
4、《关于我区现有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照<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进行规范的若干意见》(徐府办发〔1999〕11号)
5、《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对本区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权)激励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徐府发〔2001〕3号)
6、《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财政局制定的<徐汇区一级预算单位试行主管会计委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03〕13号)
7、《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徐汇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徐府发〔1999〕7号)
8、《
徐汇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政策》(徐府发〔2001〕28号)
9、《
徐汇区工业发展基金使用办法》(徐府办发〔200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