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配行政执法事项中,对以下情况进行分别处理:
1.有“三定方案”,且“三定方案”所明确的内容没有变化的,由各部门依据“三定方案”在本部门内部进行分配。已有的与上位法不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分配事项的依据。
2.有“三定方案”,但经梳理执法依据后职责有变动或者存在职责交叉和有争议的事项,在听取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办意见后再进行分配。
3.无“三定方案”的,在区政府或区编委批准同意设置的内设机构范围内合理开展行政执法事项分配工作。
4.已经梳理出的行政执法事项,在分配中需要细化的,可以细化后再进行分配。梳理出的行政执法事项(由规章以上明确规定),近几年没有实施的,可以先只明确职能机构。梳理出的行政执法事项(由规章以上明确规定),现由于各种原因已和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且无法实施的,要作专门说明,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区编办同意后,可以不作分解。
(二)梳理行政执法流程
区政府各部门及各街道、华泾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的具体特点以及内部管理要求,对现行行政执法事项流程进行梳理,明确各项行政执法事项所对应的职能机构,所包含的执法环节、执法内容,对应的执法标准以及目标要求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形成制度规范。行政执法事项流程的梳理,应当做到环节清楚、标准统一、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监督有力,促进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规范与高效。
行政执法流程按照行政执法事项的类别来进行归纳,可以多个行政执法事项制定统一的执法流程,也可以一个行政执法事项根据不同情况设计多个流程。同一流程中也可以根据不同的要求分为内部流程和外部流程。
(三)划分内部执法权限
各单位要根据行政执法事项的总体情况以及行政执法流程,综合考虑行政执法适用的程序类别(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案件性质(一般案件、重大案件)等因素,按照因事设岗、分权制约等原则,科学设立执法岗位,并合理划分内部不同职能机构(主办机构、会办机构、审核机构等)与执法岗位(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等)之间的执法权限。职能机构、执法岗位之间的权限划分,要做到权限边界清晰、内部管理科学,实现不同功能、不同层级的职能机构、执法岗位的相互衔接与协调配合。法律、法规、规章对职能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权限有专门规定的,应当符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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