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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与行政执法责任确定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与行政执法责任确定工作的通知
(徐府发〔2006〕3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文)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5〕27号文),全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认真开展了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目前已基本结束。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与行政执法责任确定工作的通知》(沪府法〔2006〕54号文)精神及布署,现就下一步做好本区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与行政执法责任确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文)和《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沪府发〔2004〕36号文),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工作原则与分工

  按照统一布置、分级负责的原则,全区的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与行政执法责任确定工作由区政府统一布置,区政府法制办、区编办组织开展,区政府各部门具体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政府本身的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与行政执法责任确定工作,由行政执法事项原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实施;原没有具体实施部门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区编办研究后,提出初步意见,经区政府同意后由有关部门负责分解。

  (二)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华泾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下属机构的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与行政执法责任确定工作,由各部门、各街道、华泾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

  三、工作程序

  (一)分配行政执法事项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华泾镇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下属机构要对照“三定方案”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机构和编制,结合本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将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中确定的行政执法事项逐一分配到相关下属机构和内设机构(以下统称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工作实践对行政执法事项作进一步细化。行政执法事项的分配应当发挥各职能机构的业务专长,注意行政执法事项的分类合理,避免交叉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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