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按《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4,600元。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在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按照《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参照本条执行。
2、其他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外省市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未享受过城镇职工退休后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待遇的,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4,600元。
(三)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独生子女死亡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奖励、补助经费的来源及发放
(一)按照《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退休后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由上海市社会保险部门承担。
(二)除华泾镇外其他人员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经费由区和街道转移支付资金分级负担。华泾镇自行负担。
(三)各街道、华泾镇负责奖励、补助经费的日常发放,具体操作流程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2006年发生的经费由各街道、华泾镇垫付,各街道按实际发生数于2007年初与区人口计生委结算。2007年度起经费统一纳入部门预算。
三、奖励、补助金的申请与审核
具体的奖励、补助金的申请与审核程序,按照市人口计生委有关规定执行。
四、奖励、补助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