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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府发〔2006〕3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徐汇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徐汇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的实施办法

  为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文,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励、补助对象与标准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按下列标准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1、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997年第54号令)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300元。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在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参照本条执行。

  2、其他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外省市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未享受过城镇职工退休后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待遇的,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300元。

  (二)《条例》施行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区户籍公民,按下列标准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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