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节能管理。一是抓好重点耗能单位的管理。重点抓好综合能耗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和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楼宇的节能工作,加强合理用能管理。通过引入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等方式,制定和分解“十一五”及年度能耗下降目标和计划。二是实施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制度。要严格执行已颁布的有关产品能效标准,对汽车、空调、冰箱、风机、水泵等耗能大、使用广的用能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三是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实行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规范土地使用市场准入制度。盘活存量资源利用与增量优化相同步,研究制定节约集约用地的环境政策和实施措施。四是积极发展循环经济。以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为重点,加快发展循环经济,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并完善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和分选系统,推行废旧物资、闲置物品的回收利用。抓好重点领域、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发挥示范作用。五是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节能管理。抓好政府建筑物的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公务节能。在新建的政府办公大楼、民政养老机构、寄宿制中学等必须采用节能设备。建立机关节能、年度预算、财政监管相结合的监督激励机制,将节能责任和绩效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
(三)推行节能技术。一是推广节能技术。设立节能专项经费,把节能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采取各种方式推广高效节能产品的应用,扶持节能技术产业、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二是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实施分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尤其在提升技术、改善工艺、保护环境、节能降耗、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能等方面,定期列出一批节能技术改造专项,推广应用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工艺、节能材料。结合企业自身发展情况,实施绿色照明、热电联产、锅炉改造等重点节能改造专项,做好企业节能的引导和信息服务工作。三是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根据《上海市开发利用太阳能行动计划》,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电发电系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要积极支持。四是积极推进建筑工程节能。按照《
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50号令)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标准化体系,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核,对有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鼓励大型公共建筑使用分布式功能系统和太阳能利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