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已注册在本区且通过申请年度的上一年度上缴税收达到200万元的老企业(其中法律服务业类老企业达到100万元),增量部分可参照各自行业新注册企业标准享受扶持。
(三)对为区域经济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给予特别奖励。
三、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发展环境
(一)推进产业载体建设。对新建或改造的现代服务业专业楼宇、创意产业园和现代服务业特色园等产业载体,经认定后,给予启动性资金扶持。
现代服务业专业楼宇:现代服务业行业集聚度、入驻企业税收属地率均须达到50%及以上;
创意产业园:创意产业集聚度、入驻企业税收属地率均须达到70%及以上;
现代服务业特色园:现代服务业某一行业集聚度、入驻企业税收属地率均须达到70%及以上。
对经营现代服务业专业楼宇、创意产业园和现代服务业特色园的管理公司,营运后给予一定的扶持。
(二)实施名牌战略。对获得国家级的服务业名牌企业或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市级的服务业名牌企业或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引导企业参展。对于信息服务业、科技研发服务业、生命健康服务业等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的相关展示活动,经认定,视其影响大小,对参展单位实际发生的参展展位费给予50%的补贴,最高可达30万元。
(四)引进和培养优秀团队。对入驻在本区的现代服务业类行业协会,视其贡献情况,给予一定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一次性补贴,最高可达50万元。
按照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定期对经评选的对发展区域现代服务业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团队等进行适当奖励,最高可达50万元。
四、附则
(一)本《意见》支持的对象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注册)在本区的现代服务业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楼宇)及相关重点项目等。
(二)由各街道(镇)招商引进的企业,参照执行本《意见》。
(三)每年3月份,由徐汇区经济委员会负责受理企业申报。
(四)本《意见》如与国家及本市的相关政策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为准。本区内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区政府过去制定的相关文件中有与本《意见》不符合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