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徐府发〔2007〕2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十四届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十四届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徐汇区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沪府发〔2005〕19号文)的总体精神,结合徐汇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正确领导下,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努力使科教兴市核心区建设得到全面加强,综合经济实力继续在全市保持领先,社会主义和谐城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第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努力把区政府建设成为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
第四条 区政府在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发挥综合行政效能,接受人民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政府运行机制。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