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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决定(2008)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决定
(徐府发〔2008〕1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为加快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规范决策行为,提高执行能力,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08〕14号文 ),参照市政府相关会议安排方式,经徐汇区第十四届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徐府办发〔2003〕18号文)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区政府全体会议与会范围。

  将原来的“出席范围为区长、副区长(包括区长助理)和区政府组成人员。列席范围为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邀请范围为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的有关领导,区委各部门、各大口党工委、各街道党工委、镇党委、区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各民主党派区级组织、部分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区有关新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等。”修改为:“出席范围为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组成人员。列席范围为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关于区政府工作会议。

  区政府工作会议与会范围由原来的“出席范围为区长、副区长(包括区长助理),区政府组成人员、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邀请区委、人大、政协有关领导,部分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和区有关新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修改为:“出席范围为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人员、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邀请区委、人大、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有关领导,区委各部门、各大口党工委、各街道党工委、镇党委、区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区级组织、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党派人士,区有关新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等。”

  三、关于区政府常务会议。

  1.区政府常务会议与会范围。将原来的“出席范围为区长、副区长(包括区长助理)和区府办主任。列席范围为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区府办副主任、区监察委负责人、法制办负责人。根据议题内容,邀请区人大、政协有关领导,区委办负责人、部分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专家参加。”修改为:“出席范围为区长、副区长和区府办主任。列席范围为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街道、镇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区府办副主任,区监察委、区法制办负责人。对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规划、发展战略、政策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等,每月安排一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区人大、政协分管领导,区人武部领导,区委相关部门、区工青妇等人民团体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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