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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街道、华泾镇要在7月底以前建立由街道(镇)分管领导为主任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办公室,成员包括招商分中心、工商所等。各街道、华泾镇要把经济普查的人员、场地落实到位,切实做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经普工作。

  五、普查经费的使用管理

  普查经费已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华泾镇的普查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精神,合理使用普查经费。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列》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区统计执法机构和区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的现象,保证普查数据质量,确保普查顺利进行。普查中获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要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履行保密义务。

  (二)严格质量控制。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普查登记、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阶段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普查质量。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级普查机构要主动向区新闻单位提供情况。徐汇报、区有线电视台等媒体应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全区普查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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