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二手车交易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二手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5]872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翻印下发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令二○○五年2号),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反映对二手车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为了统一执行政策,规范执法,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购销、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对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二手车,暂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