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收到企业纳税申报材料后,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审核稽查试行办法》(桂国税发〔1995〕364号附件二)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征前审核和征后核查。在征前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报,退回企业改正后再申报;发现有疑点,如当期进项税额增幅很大、税负明显偏低等,在受理申报并征收入库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适用本办法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办法计算征收增值税。
第七章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实行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类管理,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A等级纳税人,除税务机关确需突击检查外,对其购进的农产品和销售的货物实行不查验的办法;对B等级纳税人,其购进的农产品和销售的货物,实行不定期查验的管理方式;对C、D等级纳税人,其购进的农产品和销售的货物实行按批查验的管理方式。
对C、D等级纳税人,重点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进行查验:
(一)对企业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主要查验其事先备案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业务是否相符,实际收购的品种、数量、金额与验收入库单、磅码单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
(二)对企业销售的货物,主要查验其实际调运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与产成品出库单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
(三)税务人员可到企业经营地、货物存放地进行查验,查验结束后,应由查验人员制作查验记录并签字备查。
第二十四条 对已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市,可直接套用其评定等级分类。尚未实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市,参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暂由县级国税机关确定企业的等级并分类进行管理。
第八章 纳税评估
第二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加强对对企业申报的纳税评估工作。在纳税评估中,应特别注意企业经营中的下列情形:
(一)企业收购货源发生变化,收购农产品价格明显变化,数量明显偏大,原材料采购与生产销售之间的投入产出比明显不合理的。
(二)资金流向出现异常,使用收购发票的企业发生购销业务不按规定进行结算的。
(三)增值税税负率明显低于全区同类产品平均税负水平或本地平均水平的。增值税税负率和计算公式为:
内销:增值税税负率=企业当期应交增值税额/应税销售额*100%;
出口: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内销销售额+出口额)*100%;
根据测算,我区编织品正常平均税负确定为8%至10%。低于此税负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