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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银行帐号证明及复印件。
  (七)企业生产经营地、场所的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协议书及复印件。
  (八)县级以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后,要对其申请书和有关证件、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指定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其固定资产和资金运作、产权所属、生产经营规模和生产方式、财务核算及管理、企业法人或负责人、会计人员身份证等真实情况,并写出调查报告(一式三份),报主管领导核签后,连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一并上报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六条 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都要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未上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要按国税机关的要求及时参加培训和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不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国税机关停止发售发票。

  第七条 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处理办法以及国税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能按规定报送税务资料的,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停止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待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国税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重新给予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并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九条 企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企业所开设的银行账户,都要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企业所有购销款项应通过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银行帐户进行结算。主管国税机关每月对企业的收付帐款及资金运用情况核对一次。

第四章 发票领用存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领购、使用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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