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纤维植物,如剑麻、剑麻丝、黄麻、黄麻丝等。
(六)农民个人按照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柳、草、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具体如下:
1、对农民以自产或购买的竹芒藤柳草(含植物枝、茎、皮、叶)和木、木片(以下简称农产品)为原料手工编织的纯竹芒藤柳草坯具(未经消毒、除虫和上油上色,下同)交给企业收购的,企业开具收购发票,凭收购发票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金。
2、对由企业提供不作价的金属框架及非金属工业品给农民以自产或购买的农产品为原料手工编织的竹芒藤柳草坯具;对已作价的金属框架及非金属工业品给农民以自产或购买的农产品为原料手工编织的竹芒藤柳草坯具,其农产品收购价应扣除金属框架及非金属工业品的价格。企业在收购坯具时,只对农产品部分开具收购发票,凭收购发票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金,并单独记账核算。
3、对农民自行制造的金属框架及购买的非金属工业品与自产或购买的农产品手工编织的竹芒藤柳草坯具交由企业收购的,企业对金属框架及非金属工业品部分不得开具收购发票,只对农产品部分开具收购发票,凭收购发票注明收购金额依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金,并单独记账核算。
4、由企业提供不作价的金属框架及非金属工业品和农产品委托农民手工编织的竹芒藤柳草坯具收回,属于委托加工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金。
对企业收购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产品,一律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对今后国家税务总局或由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复属于农产品的原料,按批复确定的执行时间执行起对批复确定的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第三条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从事工业生产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按规定配备会计人员、设置帐簿,会计核算健全、能按会计制度和国税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
(三)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所列地址相符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第四条 凡申请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三)国家确认具有验资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合法验资证明。
(四)企业财务人员身份证、会计证及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财务报表(新办企业为年度生产销售计划)。